建筑工程成功案例 | 1.13亿工程款纠纷!股东被追偿近亿?律师代理成功驳回全部诉请!

2026-08-20 11:13

2021年,安徽一家大型建筑企业中标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的"现代畜牧业千百万工程"建设项目,与京农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合同,合同总金额高达17亿元。

然而工程开工后,发包方京XX公司拖欠了巨额工程款,安徽公司被迫自行垫付农民工工资2600余万元,还因此被下游分包商和材料商告上法庭。

2025年2月,安徽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合同、支付工程款9796万元及利息,合计索赔1.13亿元。不仅如此,安徽公司还将京XX公司的历任股东全部告上了法庭——包括北京XXX公司在内的7家原股东公司,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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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农权律所代理的是谁?

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连长河律师接受被告**北京XXX公司**的委托,代理其应对这起标的额巨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。

北京公司曾是京农公司的股东之一,但持股时间仅30余天,且是在债务已经形成之后才受让的股权。安徽公司要求北京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9796万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二、律师的辩护策略

连长河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论点构建了严密的辩护体系:

1. 诉讼主体不适格

北京公司已于2024年5月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德州公司,不再是京农公司股东。安徽公司要求非现任股东承担股东责任,请求权基础不存在。

2. 债务形成在前,持股在后

案涉工程款债权形成于2021年11月,而北京公司2024年4月才受让股权。债务早已形成且金额基本确定,北京公司对此不知情,未参与经营管理,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。

3. 出资期限未届满,享有期限利益

京农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至2029年6月30日。北京公司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,依法享有期限利益,不构成"未出资即转让股权"的情形。

4. 非合同相对方

北京公司从未参与案涉合同的签署、履约或管理,不是合同相对方,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被追偿。

三、法院判决

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:

✅ 一、解除施工合同及谈判备忘录;

✅ 二、京农公司支付工程款97,959,127.76元及利息;

✅ 三、驳回安徽公司对北京XXX公司及其他前手股东的全部诉讼请求!

案件受理费569,315元中,北京XXXX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。

四、这个案子有什么意义?

1. 股东≠无限连带——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,依法享有期限利益。债权人不能仅因债务未清偿就要求前手股东承担责任。

2. 持股30天也被告?法律保护善意股东——即使是短期持股的股东,只要无恶意、未参与经营管理、债务形成于受让之前,法院就不会支持"穿透追偿"。

3. 1.13亿案值零责任——在涉及近亿元的建设工程纠纷中,连长河律师精准把握公司法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核心要点,为当事人实现了零责任的最佳结果。

4. 股权转让有风险,专业律师来把关——本案涉及8家公司、多轮股权转让、认缴出资、加速到期、人格混同等复杂法律问题,专业律师的介入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关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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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律师:连长河律师·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

案号:(2025)兵11民初XXX号(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)

案由: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

核心法条:《公司法》第54条(股东出资加速到期)、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13、18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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