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
BEIJING NONGQUAN LAW FIRM
上海投资人殷某某响应河南省西平县重渠乡政府的招商引资号召,投资数百万在700亩土地上种植景观绿化树。然而乡政府不但没有兑现承诺,反而组织人员砍伐了她的树木。
殷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乡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。但一审法院以"原告不适格"为由驳回起诉,二审法院维持。
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、冯岩律师接受委托后,申请再审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。

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:
1. 原告不适格——殷某某提供的《杭白菊种植合同》不能证明她对案涉树木享有所有权,不具有诉的利益,不是适格原告。
2. 已有行政程序——驻马店市政府已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县政府调查答复,殷某某应在相关部门答复后再主张权利。
陈华律师围绕几个核心问题构建了再审论证:
1. 事实认定错误——殷某某提供了大量证据:与乡政府领导的通话录音、微信聊天记录、招商引资证据、乡政府签订合同的证据等,足以证明乡政府实施了清除行为。但一、二审对这些关键证据不予质证也不采纳。
2. 法律适用错误——行政复议(针对县政府不履职)和行政诉讼(针对乡政府强清行为)是不同的主体、不同的行政行为、不同的司法程序。二审以"复议程序未结束"为由驳回起诉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
3. 程序违法——乡政府只是口头陈述否认实施清除行为,没有提交任何证据。根据指导案例,在行政机关拒绝举证的情况下,应推定其实施了清除行为。
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
原审以《杭白菊种植合同》不能证明殷某某对案涉树木享有所有权,不具有诉的利益、非适格原告为由驳回其起诉,显属不当,也不利于实质化解争议。
✅ 撤销本院(2024)豫17行终127号行政裁定及西平县人民法院(2024)豫1721行初14号行政裁定;
✅ 指令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。
1. 再审翻案——一审、二审都输了,再审翻案。这说明即使前两审不利,也不代表案件没有希望。再审程序是重要的救济途径。
2. "原告不适格"不能滥用——法院不能以"无法证明所有权"为由驳回起诉——这恰恰应该是实体审理要解决的问题。再审法院明确纠正了这一错误。
3. 招商引资+维权——政府招商引资吸引来的投资者,在遭遇政府违约或侵权时,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农权律所代理的不只是农民,也包括合法投资者。
4. 证据链的重要性——通话录音、微信记录、合同文件、政府文件……多维度证据相互印证,是说服再审法院的关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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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律师:陈华律师、冯岩律师·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
案号:(2025)豫17行再XXX号
案由:行政强制清除地上物——再审
核心法条:《行政诉讼法》第89条;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123条第(三)项
为弱势群体发声,为公平正义护航。